1984年哪家公司在上海上市独立经营?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1984年11月18日,是新中国第一家股份制上市公司。1986年11月14日,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将飞乐音响股票赠送给来访的时任美国纽约证券******约翰·范尔霖先生,“飞乐音响”由此载入了中国股份制改革的史册。
公司注册资本为559,8***,963.00 元,法定代表人:顾有根,注册地址为上海市胶州路3*** 号14 幢4 楼,总部办公地址为上海丽园路478 号5 楼。
经营范围为计算机网络技术、电子商务、智通卡应用、多媒体通信及智能化系统集成领域软件、系统的“四技服务”;数码电子及家用电器产品、智能卡及终端设备的销售及技术服务;音响设备,制冷设备,电子设备,音***类工程、制冷系统统工程、安保电子网络系统工程的设计、安装、调试及技术服务,通信终端产品及各类电子基板的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实业投资,照明工程及照明电器、灯具、各类电光源产品的制造、销售及技术服务,进出口业务,本企业及控股成员企业进出口业务。
《死了都不卖》VS《死了都要爱》两首歌曲。前者是否侵犯后者版权?
谢邀,小编本是电影点评专业户,被悟空邀请来回答这个版权问题,我也就发表一下自己的一点看法吧!
首先单丛名字上看歌曲应该没涉及侵权问题,要知道前几年火遍全国的综艺节目,《奔跑吧,兄弟》,就是因为涉嫌侵权,而改名为《奔跑吧》,单丛名字上看,这两首歌的名字上还够不上侵权。
而除了名字外,我们可以想一下,既然这个问题会存在,说明,可能不是名字侵权的问题了,一首歌曲由歌名,歌词,旋律组成,如果前首歌曲涉嫌改编歌词,和使用原歌曲旋律,并歌曲名类似,这可能真的涉及到侵权问题了。
所以,这个问题,我个人觉得真的需要相关法律专业人员去鉴别,而且这个歌曲侵权问题,法律也很难有裁定的尺度,我想说的,我们现实生活中,还是要有一点的版权意识,不然可能在我们无意识下就触犯了法律。
感谢悟空邀请答题,喜欢就关注一波:这李还有娱。我相信那么多的关心总会带来希望,别忘了我们这李还娱。
言归正传,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只要借鉴的歌曲的著作权人认为歌曲侵犯了其权利,无论其实多么不相似,其也完全可以***。但是基于成本/收益的考量,如果作品不出名,不产生很多收益,著作权人即使认为侵权,也可能放任。所以有时候,我们听到两首比较相似的歌曲,但是并未听到前者去***后者之类,其实说白了,就是基于是否有必要,有利益去追究的他的侵权,但是主观上已经构成了侵权的事实。
既然,谈到死了都不卖这首歌曲,那笔者不得不再摊开来说一些题外话:
我们知道,死了都不卖是一首网络歌曲,并且一炮而红,但是其词作者龚凯杰,发现一首同名歌曲的歌词涉嫌抄袭,于是将该唱片出版发行公司以及销售商等单位告上***,索赔107万余元。
龚凯杰诉称,自己是一名长期从事音乐创作的民间艺术家,2007年有感于股市的兴旺,创作了《死了都不卖》一曲的歌词,并请网友演唱。没想到歌曲上传至网络后,一夜之间红遍全国,网友点击和下载次数达天量,被誉为“2007年中国股市第一股歌”。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看到歌曲火爆流行便要求购买版权,在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自行组织人员抄袭、剽窃该作品,并交由九洲音像出版公司和广东飞乐***制品有限公司出版发行,在沪上某书店销售。他提出了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107万余元赔偿要求。***审理认为,两首歌曲的唱词部分中,相同或近似的语句比例达到50%。从表达内容来看,龚凯杰的歌词核心内容是 “死了也不卖”,作品每句歌词与这句核心歌词的表达相一致;而飞乐公司出版发行的歌曲歌词联贯性差,表现出一般抄袭作品难以克服非独立创作而形成的前后不贯通一致、画蛇添足的弊端,因此认定其侵犯了著作权。
所以搞笑的是,死了都要爱都没站出来追究,两首死了都不卖先掐架掐起来了。
当然,对于我们老百姓而言,歌曲,只要好听就好了,比如大张伟大老师,抄袭的信息满天飞,但是我们听的还是很喜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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